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6, 2024 9:58:07 GMT
家专门从事外贸的公司)著名报关经纪人马塞洛·卡斯特罗 日发表了偏见解释 并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卡塔赫纳协议第 12 号官方公报上发表,由安第斯共同体法院审理。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定位。 要了解巴西背景和安第斯案例中对该主题的看法之间的差异,建议阅读完整的 要:报关经纪人。报关经纪人助理。进口和交货业务出口。国内贸易外国商品。禁止。” 在巴西,据了解,所采用的逻辑是 RA/2009 第 735 条第 II 款“e”段的逻辑。即,禁止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对公正、公正、客观地开展清关活动造成风险。 事实上,一个人充当经纪人、帮助者、甚至进口商或出口商,既不符合非人格原则,也不符合行政道德(因此违背公共利益)。 第 67 号咨询方案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该主题的安全解释,并且可以理解为跨国推理,因为这些原则已存在于美洲的大多数宪法和海关立法中,以便在客观责任方面避免混淆经纪人和进口商。 因此,根据Ricardo Xavier Basaldúa(关税领土、进口商、出口商和商品)原则。
考虑到进口商是对外贸易关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报关行仅仅是由授权构成的介入者(补足原则)基本),不稳定,大部分时间不与商品接触,在海关当局的监督下行事,其行动仅限于根据公共权力通过海关权力的决议、决定和制度签发文件(原则善意和立法信心),我们不认为清算代理人如何在其提供的数据和文件的字面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范围内,对与外贸企业家的定价和成本有关的任何问题客观地负责。进口商根据海关制度,由于众多条约和公约,海关制度是统一的。 经纪人没有也不应该访问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账户,只能在海关系统中输入客户签发的文件,因此被排除在 手机号码列表 货物成本等的准备之外,由客户的内部会计定义。 安第斯的决定似乎考虑了这样一种情况:没有独立的货运代理,而只有与外贸公司有联系的货运代理。 “根据 号卡塔赫纳协定官方公报发布的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 12-IP [1] 2020 号初步解释,安第斯共同体法院制定了以下法律解释授权第三方(报关行或经纪人)对海关申报信息或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责任标准。
据第 571 号决定第 8 条的规定,安第斯价值申报单(以下简称DAV)是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文件,其中必须包含与将要确定完税价格的货物商业交易有关的事实和情况的信息实性、准确性和详尽性在价值声明中;b) 支持这些要素的文件的真实性;c)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任何附加信息或文件的出示和可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第 13 条最后一段规定,违反上述标准的规定将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影响适用的关于海关管制和欺诈的共同体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在每个具体情况下。然而,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 a) 第一种情况是被评估货物的买方或进口商是准备并签署 WAGON 的人,因为很明显他是直接参与的人谈判者,了解导致进口商品交易的价值、事实和商业环境,并且能够直接获取作为其申报支持的文件(合同、商业发票等)。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买方或进口商作为海关税费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法人2)有理由绝对直接地承担第571号决定第13条规定的责任b) 当 DAV 由代表买方或进口商的授权第三方准备和签署时,就会出现第二种情况,就像报关行的情况一样,报关行充当辅助专业人员,旨在代表买方促进海关操作。
考虑到进口商是对外贸易关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报关行仅仅是由授权构成的介入者(补足原则)基本),不稳定,大部分时间不与商品接触,在海关当局的监督下行事,其行动仅限于根据公共权力通过海关权力的决议、决定和制度签发文件(原则善意和立法信心),我们不认为清算代理人如何在其提供的数据和文件的字面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范围内,对与外贸企业家的定价和成本有关的任何问题客观地负责。进口商根据海关制度,由于众多条约和公约,海关制度是统一的。 经纪人没有也不应该访问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账户,只能在海关系统中输入客户签发的文件,因此被排除在 手机号码列表 货物成本等的准备之外,由客户的内部会计定义。 安第斯的决定似乎考虑了这样一种情况:没有独立的货运代理,而只有与外贸公司有联系的货运代理。 “根据 号卡塔赫纳协定官方公报发布的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 12-IP [1] 2020 号初步解释,安第斯共同体法院制定了以下法律解释授权第三方(报关行或经纪人)对海关申报信息或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责任标准。
据第 571 号决定第 8 条的规定,安第斯价值申报单(以下简称DAV)是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文件,其中必须包含与将要确定完税价格的货物商业交易有关的事实和情况的信息实性、准确性和详尽性在价值声明中;b) 支持这些要素的文件的真实性;c)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任何附加信息或文件的出示和可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第 13 条最后一段规定,违反上述标准的规定将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影响适用的关于海关管制和欺诈的共同体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在每个具体情况下。然而,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 a) 第一种情况是被评估货物的买方或进口商是准备并签署 WAGON 的人,因为很明显他是直接参与的人谈判者,了解导致进口商品交易的价值、事实和商业环境,并且能够直接获取作为其申报支持的文件(合同、商业发票等)。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买方或进口商作为海关税费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法人2)有理由绝对直接地承担第571号决定第13条规定的责任b) 当 DAV 由代表买方或进口商的授权第三方准备和签署时,就会出现第二种情况,就像报关行的情况一样,报关行充当辅助专业人员,旨在代表买方促进海关操作。